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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民初55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李华章与陈小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章,陈小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5556号原告:李华章,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小芝,女,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李华章诉被告陈小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李华章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华章负担。审判员  李丹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洪亚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