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81民初55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李华章与陈小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章,陈小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5556号原告:李华章,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小芝,女,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李华章诉被告陈小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李华章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华章负担。审判员 李丹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洪亚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