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执28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屠进满与陈永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屠进满,陈永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28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屠进满,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陈永葵,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屠进满与被执行人陈永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30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永葵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屠进满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永葵支付执行款287256.5元及利息,执行费420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永葵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陈永葵已支付执行款18000元,尚应支付执行款269256.5元及利息,执行费4208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有位于象山县晓塘乡双连峙村的房地产一套,土地权证号:象集用2014第02027号。被执行人陈永葵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屠进满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28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叶 曙审 判 员 蔡丹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