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4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邯郸市复兴区岭南路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邯郸市复兴区岭南路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4执29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法定代理人:贾海茹。被执行人:邯郸市复兴区岭南路小学,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法定代表人:贾维秀,该校校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邯郸市复兴区岭南路小学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邯郸市复兴区岭南路小学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4执3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卫东审判员 王红燕审判员 张岩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荣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