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执39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冯间与深圳大元新鑫捌号投资合伙企业、深圳大元创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间,深圳大元新鑫捌号投资合伙企业,深圳大元创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蔡青,魏俊华,吴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3执3931号申请执行人冯间。被执行人深圳大元新鑫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办华繁路***号-6C。有限合伙人徐永斌。被执行人深圳大元创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嘉宾路海燕商业大厦1001室。法定代表人蔡青。被执行人蔡青。被执行人魏俊华。被执行人吴宏。申请执行人冯间与被执行人深圳大元新鑫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大元创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蔡青、魏俊华、吴宏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56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工商、国土、车管、银行、证券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案中暂无其他可供处分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华审 判 员 辛 波代理审判员 张 雨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家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