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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91执12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张勇与钱鲁松、刘庆磊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钱鲁松,刘庆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91执1291号申请执行人张勇,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济宁市高新区。被执行人钱鲁松,男,198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高新区。被执行人刘庆磊,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高新区。申请执行人张勇申请执行钱鲁松、刘庆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庆磊自动履行完毕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