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2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川县支行与杨福银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川县支行,杨福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2执1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川县支行,地址:黎川县日峰镇日峰路130号。代表人:方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余志强,该行职工。被执行人:杨福银,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川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福银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杨福银不动产、动产、工商管理登记和金融债权等财产调查,将被执行人杨福银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杨福银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将被执行人杨福银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川县支行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川县支行尚有债权29994元、利息814.34元(利息算至2015年11月16日),案件受理费285元,执行费366.4元未受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文钢审 判 员 熊俊良代理审判员 罗 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