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5民初62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吴海与被告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初6214号原告吴海,汉族,男,1993年4月6日生。被告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海诉被告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海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海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海撤回起诉。本案应缴纳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海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