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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07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07刑初54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广东省惠来县人,身份证号码×××0619,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惠来县。因犯抢劫罪和抢夺罪于2002年12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08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6月15日被羁押,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龙检诉刑诉(2016)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锐波、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经与同案人“老桥”(身份不明,在逃)商定后,同意受其委托,帮助其向他人收购盗窃等犯罪所得摩托车,并约定每收购一辆摩托车得到酬劳人民币250元。2016年6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根据同案人“老桥”指令,在汕头市衡山路花园宾馆附近公交站旁,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向一男子(身份不明,在逃)购买一辆银色南方牌NF100T-2A两轮摩托车(车牌号:粤V×××××、发动机号13019027、车架号LAYTCG2AXEB001183),后被告人陈某某将上述摩托车驾驶到汕头市龙湖区陈厝合村宁和街金和十八巷1号停车场停放。同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又在同案人“老桥”的指令下,再次在汕头市花园宾馆附近公交站旁,向上述男子购买一辆银色速卡迪牌SK125T-8A两轮摩托车(发动机号FL510103、车架号LP6TCJA37F01M0517),并支付其人民币700元,后将该摩托车开到汕头市龙湖区陈厝合村宁和街金和十八巷2号停车场停放时被民警抓获,民警还从其身上缴获T字撬、扳手各1把、摩托车防盗干扰器1个。经查:上述南方牌两轮摩托车系被害人林某于2016年6月15日11时许在汕头市龙湖区天山路华星大厦楼下被盗的赃物。上述速卡迪牌两轮摩托车系被害人唐某于2016年6月13日13时许在汕大医学院附属二医院职工停车场被盗的赃物。案发后,上述被盗摩托车均已分别发还被害人林某、唐某。经汕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银色南方牌NF100T-2A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06元;银色速卡迪牌SK125T-8A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36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林某、唐某的陈述及相关辨认、购车凭证、公安机关现场平面示意图、赃车的拍照、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材料、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法院刑事判决书及监狱部门释放证明书、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伙同同案人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与同案人虽分工不同,但亦积极参与作案,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具有前科,应予酌定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偏轻,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2017年6月1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纪 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志鹏附件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二)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三)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四)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五)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六)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条行为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属于上述条款所称“明知”:(一)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二)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