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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民终22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李献坤与李继友相邻通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献坤,李继友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民终22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献坤,男,194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留意。委托代理人高鹏,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继友,男,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苏裕,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献坤因与被上诉人李继友相邻通行关系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原告留出正常的生活出路4米。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6)豫1481民初2317号民事判决,李献坤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献坤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被上诉人李继友亦同意其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献坤撤回起诉的申请,经过了被上诉人李继友的同意,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因上诉人李献坤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失去裁判的前提和基础,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16)豫1481民初231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李献坤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均由上诉人李献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孝勇审 判 员  文志林代理审判员  刘瑞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时 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