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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执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郭强与沙仁满都呼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强,沙仁满都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1393号申请执行人郭强,男,汉族,个体。被执行人沙仁满都呼,男,蒙古族,教师。本院在执行郭强申请执行沙仁满都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乌民初字第2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505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30元。执行过程中经我院五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因本案履行时间过长,并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3)乌民初字第21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文 旭审判员 郑 玉 滨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斯 庆 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