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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民特11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董锦文等申请继承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X1,董X2,董X3,董X4,刘X1,刘X2,刘X3,刘X4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特1185号申请人董X1,女,1945年10月21日出生。申请人董X2(董X1之妹),女,1948年11月6日出生。申请人董X3(董X1之二妹)女,1951年5月31日出生。申请人董X4(董X1之三妹),女,1962年3月13日出生。申请人刘X1(董X1之弟),男,1948年2月4日出生。申请人刘X2(董X1之弟),男,1952年2月22日出生。申请人刘X3(董X1之弟),男,1956年1月31日出生。申请人刘X4(董X1之弟),男,1963年1月9日出生。2016年10月13日,申请人董X3、董X1、董X2、董X4、刘X1、刘X2、刘X3、刘X4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516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三区5号地B3号楼2单元X号(建筑面积75.61平方米,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编号:X)的协议。该协议中所涉及房屋的权利和义务归董X3,由董X3履行该协议中所涉及的房屋产权调换和入住等未尽事宜。二、董X3付给刘X1、刘X2、刘X3、刘X4四人共计人民币七十六万元整,于2016年11月30日前付清。三、董X1,董X2,董X4不再参与房屋产权调换的事宜。”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董X3、董X1、董X2、董X4、刘X1、刘X2、刘X3、刘X4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516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董X3、董X1、董X2、董X4、刘X1、刘X2、刘X3、刘X4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516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郭 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润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