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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7101行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孙思建与河南省民政厅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思建,河南省民政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7101行初160号原告孙思建,男,195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被告河南省民政厅,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祥盛街18号。法定代表人鲍常勇,该厅厅长。委托代理人谭保卫,该厅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赵恒,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思建诉被告河南省民政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思建诉称,原告于1974年1月由河南省通许县人武部应征入伍,系北京部队xx军xx团x机连x班长,1975年3月份,原告所在连队去军部营房处担负营建施工任务,10月份在施工期间,由于过分疲劳,原告突发高烧,神志不清,被送往保定市104野战医院,最后确诊为中毒性痢疾,经过8个月的住院治疗却给原告留下了终身××,严重的后遗症:1、语言不清;2、肢体麻木,四肢活动不灵活;3、右侧眼、耳已失去功能且是失去劳动能力,晚年生活没有保障,已无法正常生活。1977年3月批准退伍,部队3次派干部到通许县退伍办交涉原告身残一事,至同年7月22日退伍办予以接收。原告退伍几十年来,不断向部队提出评残事宜,部队以退伍后应由地方办理为由,始终没有出具任何依据。2013年4月24日,原告向中央军委、总政治部提出申请,部队给原告下发了《关于退伍军人××性质、认定和等级评定发证的规定》。2013年11月份,原告将有关材料向县、市民政部门反映,他们不管不问。同月12日,原告向河南省民政厅优抚处提出评残申请,其工作人员审查有关材料后,答复手续齐全,符合评残条件,并给开封市民政局打电话,开封市民政局工作人员答复原告已享受带病退伍,条例中规定的是干部,不包括退伍军人,民政厅最后答复不给办理。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评定××等级发放××证。被告河南省民政厅辩称,一、根据原告本人的实际情况,不符合相关评定××等级的规定。军人评定××等级和××人是不同的。二、河南省民政厅不是适格被告,原告起诉错误。综上,根据相关评残规定结合原告的实际情况,原告不符合办理××评定的条件,河南省民政厅并未作出任何具体行政行为,不是适格被告。因此,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河南省通许县玉皇庙镇玉皇庙村委孔楼村村民,1974年1月参军入伍,在部队服役期间因病住院,其病历首页最后诊断栏中记载“中毒性痢疾。2、后遗症。”其出院证最后诊断栏中记载“1、中毒性痢疾。2、后遗症。”对部队建议栏中记载“不参加劳动叁个月,治疗”。1977年6月被部队批准退伍。2016年6月4日,原告向河南省民政厅邮寄申请书,要求评定××等级,发放××证。庭审中原告承认河南省民政厅要求通许县民政局给予其答复,2016年7月25日,通许县民政局向原告作出答复,原告对答复持有异议,故提起本次行政诉讼。本院认为,《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人(××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调整××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本案中,原告孙思建没有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也没有经过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也未呈报至河南省民政厅进行确认,河南省民政厅无权直接评定××等级并发放××证。原告孙思建向河南省民政厅提出的申请,也已由通许县民政部门给予答复,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的本案诉讼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思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交纳,待本裁定生效后全部退还原告孙思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 判 长  李东奎代理审判员  刘洋洋人民陪审员  赵尊家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