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民初113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东莞市大朗正元纺织品经营部与东莞市智淳服装有限公司、马龙、张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大朗正元纺织品经营部,东莞市智淳服装有限公司,马龙,张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11304号申请人:东莞市大朗正元纺织品经营部。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巷尾社区长盛北路164号。经营者:吕创德,男,汉族,1978年9月2日出生,广东省广州市人,住广东省广州市。被申请人:东莞市智淳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大井头社区顺兴四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68239214。法定代表人:马龙被申请人:马龙,男,汉族,1968年7月11日出生,安徽省阜南县人,住安徽省阜南县。被申请人:张锋,男,汉族,1971年10月18日出生,安徽省阜南县人,住安徽省阜南县。申请人东莞市大朗正元纺织品经营部诉被申请人东莞市智淳服装有限公司、马龙、张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莞市大朗正元纺织品经营部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智淳服装有限公司、马龙、张锋银行存款98,37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相应数额的信誉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市大朗正元纺织品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智淳服装有限公司、马龙、张锋银行存款98,37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伍雄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占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