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2民初29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朱志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2民初2922号原告:蒋某某,住兴隆县。被告:朱志兵,住址同上。原告蒋某某与被告朱志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蒋某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海朝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志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