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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7民初18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童仁琨与厦门思泓茶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仁琨,厦门思泓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7民初1885号之二原告:童仁琨,男,1994年4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厦门思泓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刘卫财。原告童仁琨与被告厦门思泓茶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2016)皖0207民初1885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厦门思泓茶业有限公司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存款75000元。原告童仁琨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厦门思泓茶业有限公司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存款75000元的冻结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成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