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2793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红茹诉被告杨庆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八站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茹,杨庆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十八站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2793民初45号原告李红茹,女,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现住十八站林业居民区。被告杨庆梅,女,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现住十八站林业居民区。原告李红茹诉被告杨庆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红茹、被告杨庆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红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杨庆梅返还原告李红茹借款人民币26,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杨庆梅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24日杨庆梅向李红茹借款26,000.00元,说是其妹妹开配件商店要进货,并承诺10个月之后还清,直至2015年8月1日,被告一直没有还款,被告又定于2016年3月31日前还清,到期被告又没有还款,之后又定于2016年9月24日前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杨庆梅承认原告李红茹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庆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红茹借款人民币26,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00元(原告李红茹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25.00元,由被告杨庆梅负担,退回原告李红茹22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