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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特1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宝丰时装、杨玉萍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宝丰时装,杨玉萍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特132号申请人:宝丰时装(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忠卫。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庆国,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玉萍。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宝丰时装(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玉萍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宝丰时装(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称:一、被申请人无理拒不服从申请人的工作安排,造成不良影响。申请人依据厂规厂纪对被申请人作出辞退处理,事实依据清楚,作出的处理合理恰当。二、申请人的员工手册是2007年制订的,仲裁裁决认为员工手册对被申请人不具有约束力,是基于错误的法律认识而作出的错误认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辞退处理事实依据明确;被申请人不服从申请人的工作安排,已经违反了用人单位的制度,该制度存在员工是应当知晓的。综上,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事实认定错误,请求撤销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苏园劳人仲案字[2016]第1026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杨玉萍辩称,被申请人不知晓申请人对其调整工作岗位,申请人处罚依据的员工手册未经过民主程序制定,被申请人也未签收和知晓。因此,申请人作出的开除决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经审查查明:2016年7月15日,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苏园劳人仲案字[2016]第1026号仲裁裁决: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宝丰时装(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支付杨玉萍赔偿金7976元。申请人公司员工手册第18页25条规定,员工拒绝接受上司合理合法的指令,或拒绝分管主管分配的工作,公司可予以辞退。该员工手册于2008年后制订,产生未通过民主程序,员工未培训签收。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作出的苏园劳人仲案字[2016]第1026号仲裁裁决,事实基本清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也无明显不当。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宝丰时装(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要求撤销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苏园劳人仲案字[2016]第1026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宝丰时装(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施 伟审判员 徐 辉审判员 王小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乐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