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100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庄明芽与叶友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明芽,叶友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10058号原告:庄明芽。被告:叶友帝。原告庄明芽诉被告叶友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庄明芽在收到本院缴款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400元,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杨杨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秀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