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3民初11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邓代龙诉被告向明梨、刘兆英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代龙,向明梨,刘兆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3民初1189号原告:邓代龙。被告:向明梨。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猛。被告:刘兆英。本院审理原告邓代龙诉被告向明梨、刘兆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代龙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代龙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代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10元,由原告邓代龙负担。审 判 长 陈昌晏审 判 员 廖秋实人民陪审员 郝士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钟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