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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3民初11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邓代龙诉被告向明梨、刘兆英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代龙,向明梨,刘兆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3民初1189号原告:邓代龙。被告:向明梨。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猛。被告:刘兆英。本院审理原告邓代龙诉被告向明梨、刘兆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代龙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代龙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代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10元,由原告邓代龙负担。审 判 长  陈昌晏审 判 员  廖秋实人民陪审员  郝士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钟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