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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1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建柏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1刑初479号公诉机关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兴化市看守所。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诉刑诉[2016]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克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陈某至兴化市戴南镇、荻垛镇、大垛镇及张郭镇的村庄,入户盗窃8次,窃行现金及手机、平板电脑、香烟等财物。经鉴定,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583元,合计价值人民币4233元。分述如下:1、2016年4月15日下午,被告人陈某至兴化市戴南镇张万村2组30号张某甲家中盗窃,窃得人民币900元和“MKTELS510”手机1部。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12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020元。2、2016年4月28日晚,被告人陈某至兴化市戴南镇姜何村15组36号姜某家中盗窃,窃得甩棍1根、手机1部、“姜涛”的居民身份证1张。3、2016年4月28日晚,被告人陈某至兴化市戴南镇帅垛村1组35号张某乙家中盗窃,窃得人民币50元和中华香烟(软红)1包、中华香烟(硬红)1包。经鉴定,香烟价值人民币115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65元。4��2016年4月29日下午,被告人陈某至兴化市大垛镇阮钟199号阮某家中盗窃,窃得人民币500元和南京香烟(硬经)2包、南京香烟(硬精品)2包。经鉴定,香烟价值人民币68元,共计价值人民币568元。5、2016年4月29日下午,被告人陈某至兴化市大垛镇阮钟村250号刘某家中盗窃,未窃得财物。6、2016年4月30日下午,被告人陈某至兴化市荻垛镇周石村1组金某家中盗窃,窃得人民币600元、“小米2”平板电脑1台。经鉴定,“小米2”平板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128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880元。7、2016年4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某至兴化市荻垛镇周石村5组黄某乙家中盗窃,未窃得财物。8、2016年4、5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某至兴化市张郭镇南桥村中心路一巷19号王某家中盗窃,窃得人民币60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人口基本信息表;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证人朱某、黄某甲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甲、姜某、阮某、刘某、张某乙、金某、黄某乙、王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兴化市价格认证中心兴价认鉴[2016]51号、6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兴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兴公物鉴字[2016]05号物证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证明本案其它事实的证据还有: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5)泰兴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书、兴化市看守所出所登记表。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2017年4月1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未退出的赃款、赃物(或赃物折价款)人民币四千二百三十三元予以追缴,发还相关被害人(追缴清单附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花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张欣宇赃款追缴清单被害人姓名追缴赃款数(元)备注张某张某阮某金某王某合计附:相关刑法条款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