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4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黄金华与秦学兵、谢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华,秦学兵,谢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4执509号申请执行人黄金华,男,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委托代理人汤长华,湖北神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秦学兵,男,197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执行人谢荣,女,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申请执行人黄金华与被执行人秦学兵、谢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501号民事判决确定:被告秦学兵、谢荣共同偿还原告黄金华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5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申请执行人黄金华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向银行、公安等部门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秦学兵、谢荣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5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志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耀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