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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6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执行人与何志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培尧,何志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6执323号申请人执行人:安培尧,男,汉族,1982年1月28日生。被执行人:何志远,男,汉族,1974年3月15日生。本院在执行安培尧与何志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志远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宋鹏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窦立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