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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2民初31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宝鸡市龙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市吉盛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龙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常州市吉盛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2民初3115号申请人宝鸡市龙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川陕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735345018M。法定代表人王田元,任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常州市吉盛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开发区凤栖路26-1号。法定代表人盛海平,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宝鸡市龙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市吉盛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吉盛通信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由申请人以龙门铣床(型号1000×3000)、双头铣床(型号500×1000)各壹台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吉盛通信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冻结、查封申请人宝鸡市龙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龙门铣床(型号1000×3000)、双头铣床(型号500×1000)各壹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易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