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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民终8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周春华与被上诉人湖南湘潭汽车运输总公司车辆承包结算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春华,湖南湘潭汽车运输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民终8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春华,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礼坚,男,197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由湘乡市东山办事处张江村民委员会推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湘潭汽车运输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建设北路134号。法定代表人:钱湘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岭,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泉,系湖南湘潭汽车运输总公司韶山客运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吴清,湖南湘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春华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湘潭汽车运输总公司车辆承包结算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5)雨法民二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春华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周春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春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800元,减半收取3900元,由上诉人周春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雪强代理审判员  何 霖代理审判员  胡东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邹梦月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