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8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唐祯鸿与被告李锦伦、张秋生、永兴永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祯鸿,李锦伦,张秋生,永兴永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8民初616号原告:唐祯鸿。被告:李锦伦。被告:张秋生,男。被告:永兴永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兴县便江镇便江北路。法定代表人:李孔全,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唐祯鸿与被告李锦伦、张秋生、永兴永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祯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50元,减半收2925元,由原告唐祯鸿负担。审 判 长 陈罗琴人民陪审员 李锦亮人民陪审员 李成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