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6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黄文红与李敬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文红,李敬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6执215号申请执行人黄文红。被执行人李敬球,曾用名李进。申请执行人黄文红与被执行人李敬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6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案,向被执行人李敬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李进在蕲春农村商业银行株林支行81×××68账户中有存款4109.1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进在蕲春农村商业银行株林支行81×××68账户中存款4109.14元至本院标的款账户(账户名称:蕲春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蕲春濒湖支行,账号18×××2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王晓勇审判员 吕元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琳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