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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财保6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宏康因与被申请人王双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宏康,王双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财保600号申请人陈宏康,男,1964年9月7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王双权,男,1978年9月26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申请人陈宏康因与被申请人王双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宏康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双权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双权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陈宏康名下位于涧西区丽新路世纪华阳花园52幢1419号(房产证号为洛房权证市字第002878**号)房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红坡审 判 员  王张洋人民陪审员  杨建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