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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民初10119号

苗占忠与李龙堂、鄂尔多斯市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10119号原告苗占忠,男,60岁,汉族,人。身份证号:×××被告李龙堂,男,50岁,汉族,人。被告鄂尔多斯市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胜区包府路北103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李广治。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占忠诉被告李龙堂、鄂尔多斯市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苗占忠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志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樊利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