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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7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郭银与祁县峪口乡段家窑村民委员会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银,祁县峪口乡段家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7民初795号原告郭银。被告祁县峪口乡段家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银与被告祁县峪口乡段家窑村民委员会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银负担。审 判 长  温学东人民陪审员  王兴杰人民陪审员  唐更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段俊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