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0民初16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方李某某,李丽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30民初1691号原告李永方李某某,女,1983年11月30日生,汉族,无极县北苏镇新城村人,现住。。被告李丽李某。,女,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极县北苏镇新城村人,现住。原告李永方李某某与被告李丽李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房秀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永方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丽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永方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李丽李某偿还原告借款569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至2014年,被告李丽李某陆续向原告借款57800元,后被告于2015年3月29日、2015年8月8日分两次偿还借款900元,余欠569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付,故诉至法院。被告李丽李某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丽李某分三次借原告款42300元、15000元、500元,共计57800元,于2015年出具了欠条。2015年3月29日偿还300元,2015年8月8日偿还600元,共计900元,余欠56900元,被告未付,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李丽李某借原告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由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56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李丽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永方李某某借款569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3元减半收取611.5元,由被告李丽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房秀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广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