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07执537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寿测银、蒋光祖向被执行人钱成托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寿测银,蒋光祖,钱成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537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寿测银申请执行人蒋光祖被执行人钱成托被执行人钱成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7691号、7670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9月30日分别受理寿测银、蒋光祖向被执行人钱成托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钱成托等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钱成托在中国工商银行XXX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长尧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蒲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