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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21民初20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胜兵为与被告唐坤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胜兵,唐坤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1民初2055号原告:李胜兵,男,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唐坤鹏,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原告李胜兵为与被告唐坤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扬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胜兵诉称:被告唐坤鹏于2013年11月23日以急需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约定2014年11月23日还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时至还款期限届满,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托不还,无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唐坤鹏归还原告李胜兵所借的人民币10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涉诉费用。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唐坤鹏联系方式及地址均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胜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李胜兵。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宋 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斯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