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29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新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归永银、史玉娟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归永银,史玉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9执487号申请人新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怀志,主任。委托代理人李红强,新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归永银,男,生于1979年4月14日,汉族,农民住新野县王集镇高桥村*组。被执行人史玉娟,女,生于1981年6月19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新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归永银、史玉娟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新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请求撤回该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9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伟审判员 单明山审判员 张朝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松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