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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91民初1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沈重庆、赵璐等与江西济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重庆,赵璐,江西济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高新技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1民初122号之一原告:沈重庆,男,汉族,1984年12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赵璐,女,汉族,1985年6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燕筱林,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济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七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5840424065。法定代表人:李义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乃智,男,汉族,1984年1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系该公司法务。原告沈重庆、原告赵璐与被告江西济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原告沈重庆、原告赵璐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两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重庆、原告赵璐撤诉。案件受理费704元,减半收取352元,由原告沈重庆、原告赵璐负担。审判员  但志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万细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