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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2民初19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安xx诉被告邱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xx,邱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422民初1992号原告安xx。被告邱x。原告安xx与被告邱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邱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欠款43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左右,被告买轿车向原告借款43000元,并于2014年9月7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据。借款当���说用钱时就还上,后来被告经原告催要一直未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被告邱x与原告之女安X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在邱x与安X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同居共同生活过程中,被告因买轿车于2012年左右向原告借款43000元至今未还。借款当时未约定利息及明确的还款时间。2014年2月20日被告与安X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9月7日,应原告要求被告给原告补打了欠据。2016年5月30日,安X诉被告邱x离婚一案本院作出判决,准予离婚,但对财产及债务问题未作处理。原告于2016年8月8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所欠借款43000元。诉讼中,原告经法庭释明并不申请追加其女儿安X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向法庭提供了2014年9月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一张、(2016)辽1422民初69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这些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结合原告的陈述,可以证明如上本院确认的事实成立。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应认定为未约定明确还款期限的自然人之间的无息借贷。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被告在原告要求还款情况下不予偿还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现原告起诉要求偿还,本院予以支持。又因此笔债务发生在被告与案外人安X以夫妻名义同居共同生活期间,故此债务应按被告与安X共同债务处理。因原告并不申请追加安X为共同被告,故被告可按50%对原告承担返还借款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及相关民事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邱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安xx因借贷发生的欠款21500元人民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00元,由被告邱x承担2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