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81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高文芝与铁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文芝,铁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81财保13号申请人:高文芝,女,1967年5月12日出生,住临江市。被申请人:铁研,女,1989年7月17日出生,住临江市。申请人高文芝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铁研继承其父亲铁维国在吉林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临江分公司的10,000.00元及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临江管理部10,0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高文芝用其20,000.00元定期存款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文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申请人铁研父亲铁维国在吉林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临江分公司的10,000.00元,冻结期限12个月。2、冻结铁研父亲铁维国在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临江管理部的10,000.00元,冻结期限12个月。3、冻结申请人高文芝个人存款20,000.00元,冻结期限12个月。案件申请费220元,由高文芝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鲁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一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