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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民初37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任双喜诉被告刘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双喜,刘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3754号原告任双喜,男,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被告刘龙,又名刘志强,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双喜与被告刘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刘龙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我院查证仍不能确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双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瑞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