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63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候某与陈利现、商丘市永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某,陈利现,商丘市永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6331号原告候某。法定代理人候兴旺,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胡XX,商丘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利现,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商丘市永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平原路二号商桐院内。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长江路南华夏路西运河北侧帝和水上公园D区2期1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候某与被告陈利现、商丘市永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候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某撤回对被告陈利现、商丘市永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候某负担。审判员 殷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