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03执16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利群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昆河水处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利群,内蒙古昆河水处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3执16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田利群,女,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内蒙古昆河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法定代表人姜广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田利群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昆河水处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5)昆民初字第1759号民事判决书,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全部结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5)昆民初字第17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唐文山审判员 周世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柳婷婷第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