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执异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范丽丽与淮安上水仓储有限公司、韩东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上水仓储有限公司,范丽丽,韩东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执异91号异议人(被申请人):淮安上水仓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杰,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范丽丽。被申请人:韩东亚,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依淮安仲裁委员会提请,查封了淮安上水仓储有限公司(以下至裁定主文前简称上水公司)5栋厂房、韩东亚15处房产和452万元租金。上水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上水公司提出异议称:5栋厂房价值1000万元,远远超过案件标的,请求解除对6号厂房(证号为:L201219811号)的查封。本院查明,范丽丽申请仲裁与上水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标的为292万元。本院依淮安仲裁委员会提请,于2016年9月20日,查封了上水公司厂房5栋产权证号为:L201219799、L201219811、L201219801、L201219802、L201219803号和韩东亚拥有的证号为:L201317632、L201317633、L201110811、14616、30657、L201211919、L201329548、201223144、L201211922、L201211928、L201302369、L201302366、L201222431、L201325262证载全部房地产(均有抵押或轮侯查封)及冻结韩东亚在苏果超市(淮安)有限公司的房屋租金452万元。另查明,申请仲裁人范丽丽书面申请解除对上水公司6号厂房(证号为:L201219811号)的查封。本案争议焦点:本院查封上水公司和韩东亚的财产是否超标的,能否解除对上水公司6号厂房(证号为:L201219811号)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仲裁人范丽丽作为权利人,书面申请解除对上水公司6号厂房(证号为:L201219811号)的查封,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上水公司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淮安上水仓储有限公司6号厂房(证号为:L201219811号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 玲审判员 邱志敏审判员 徐海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庄 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