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2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东梅与被执行人湖南鑫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陈国庆、曹巧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冬梅,湖南鑫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陈国庆,曹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571号申请执行人陈冬梅,女,1963年11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被执行人湖南鑫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法定代表人陈国庆。被执行人陈国庆,男,1970年4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被执行人曹巧云,女,1975年9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东梅与被执行人湖南鑫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陈国庆、曹巧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勇林审判员 王常友审判员 曾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益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