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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3民初17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何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23民初1771号原告何某。被告林某。原告何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何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文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钟善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