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23民初17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何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23民初1771号原告何某。被告林某。原告何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何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文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钟善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