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8民初43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冀波与被告张新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4315号原告冀某某,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张某某,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冀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冀某某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冀某某和被告张某某的家庭共同财产坐落在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道办津蓟铁路东侧花郡家园70号楼1单元705室和北京现代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冀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原告冀某某和被告张某某的家庭共同财产在被告张某某名下的坐落在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道办津蓟铁路东侧花郡家园70号楼1单元705室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管护,不得毁损、抵押、变卖,否则承担法律责任。二、对原告冀某某和被告张某某的家庭共同财产在被告张某某名下的北京现代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管护,不得毁损、抵押、变卖,否则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晓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