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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民终8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长贵与王淑荣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长贵,王淑荣,赵祥彩,刘静怡,刘丹阳,马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民终8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长贵,男,193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棱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淑荣,女,193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棱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祥彩,女,197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静怡,女,199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四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颜君,黑龙江建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丹阳,男,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金堂,黑龙江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马龙,男,198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上诉人刘长贵、王淑荣、赵祥彩、刘静怡因与被上诉人刘丹阳、原审第三人马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4民初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长贵、王淑荣、赵祥彩、刘静怡于2016年10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长贵、王淑荣、赵祥彩、刘静怡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长贵、王淑荣、赵祥彩、刘静怡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494元,减半收取1247元,由上诉人刘长贵、王淑荣、赵祥彩、刘静怡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 尧审判员 张继凯审判员 李先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