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执12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刘平、袁冰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刘平,袁冰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12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负责人陈力雄,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平。被执行人袁冰雪。申请执行人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平、袁雪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园商初字第014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刘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已到期未付及未到期租金人民币102424元,并赔付原告自2015年10月2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102424元中未付部分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袁冰雪对被告刘平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袁冰雪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刘平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50元,由被告刘平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票等财产持有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刘平名下有苏A汽车一辆,但暂时未能扣押到位,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经多方查找不着。因被执行人刘平、袁雪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有人民币10477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5)园商初字第0149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 超审 判 员 牛 军代理审判员 殷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文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