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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3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姚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姚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3民初1052号原告:李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远良,安化县仙溪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姚某某,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化支公司。负责人:刘晖,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铭,安化县梅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姚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已与被告姚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化支公司就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事宜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53元,减半收取477元,由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袁园园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