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民初90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原告薛惠英诉被告侯斌、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惠英,侯斌,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9010号原告薛惠英。委托代理人杨帆。被告侯斌。被告XX。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晓香。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惠英与被告侯斌、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惠英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薛惠英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薛惠英撤回对被告侯斌、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95元,减半收取597.5元,由薛惠英负担。审判员 滕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