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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3执59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徐涛、李英楠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贩卖毒品罪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涛,李英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03执594-2号被执行人徐涛,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被执行人李英楠,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徐涛、李英楠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贩卖毒品罪罚金一案中,已扣划被执行人李英楠的银行存款725元抵顶其应缴纳的罚金。现因被执行人徐涛、李英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东刑公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书中并处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再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殷立新执行员  刘洪武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世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