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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8财保3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东明华天商贸有限公司、卢冬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华天商贸有限公司,卢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8财保363号申请人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中奇,任董事长职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4PYC8E。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被申请人东明华天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冬,任董事长职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728200005836。住所地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卢冬,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申请人称,2015年10月27日、2016年1月5日、2016年5月20东明华天商贸有限公司分三次在申请人处借款1000万元。被申请人卢冬为以上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申请人依约向东明华天商贸有限公司发放了贷款,目前以上贷款已欠息三个月。经申请人多次催要,东明华天商贸有限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申请人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卢冬名下鲁RB88**号黑色奔驰轿车一辆、鲁RL40**号白色江铃轿车一辆、鲁RL52**黑色宝马轿车一辆。申请人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作为担保,担保金额1000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卢冬名下鲁RB88**号黑色奔驰轿车一辆、鲁RL40**号白色江铃轿车一辆、鲁RL52**黑色宝马轿车一辆一年。上述查封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转移、买卖和设定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