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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执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陈登章与张文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登章,张文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789号申请执行人:陈登章被执行人:张文贵本院受理的陈登章与张文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张文贵应按调解书偿还申请执行人陈登章借款本金5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执行案款50000元、执行费65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2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祁保业审判员  李庆安审判员  白向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锡年 关注微信公众号“”